国核事故的医学救治体系分为三级,如图2-4所示。
(1) 一级医疗救治(现场急救)的职责范围。
由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和安防人员来实施。
概括起来,一级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:
①对威胁生命的操作实施急救处理。
②监测体表污染的范围和程序,并进行去污洗消。
③初步确定人员的受照方式和类型,进行初步分类诊断。
④判断是否有内污染,必要时促排。
⑤尽可能收集、留取可供人员受照剂量估算的物品和生物样品。
⑥酌情给予放药或阻吸收剂。
⑦填写伤员登记表,迅速组织转送伤员。
⑧做好救治人员的防护,穿戴防护衣具,视现场剂量大小,必要时应采取轮换作业和使用抗放射药物。
(2) 二级医疗救治(就地救治)的职责范围。
由就地医疗机构负责实施。就地医院应有若干名经过一定放射医学训练的医生和护士、剂量监测人员以及外科、血液科、烧伤科、检验科等专业人员,承担医院就地医治工作。
具体职责范围:
①对危及生命征象的伤员继续抢救。
②进一步确定人员受照的方式和类型,并进行分类诊断。
③对受到外照射的人员进一步确定受照剂量,并作出留治或转送的决定。
④对体内污染的人员初步确定污染核素的各类和数量,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(阻吸收、促排等),并将污染严重或难以处理者及时转送。
⑤对体表沾污者进行详细的监测并彻底清除沾污。
(3) 三级医疗(专科救治)的职责范围。
由指定的具有放射损伤专科医治能力的综合医院负责实施,其职责范围是:
①对不同类型、不同程度的放射损伤和放射复合伤作出确定性诊断,并进行专科医学救治。
②对有严重体内、伤口、体表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进行全面检查,确定污染核素的组分和污染水平,估算出人员的受照剂量,并进行全面有效的医学处理。
③派出有经验的专家队伍协助一、二级医疗单位进行医学救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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